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邱宏標)野生動物資源作為生態(tài)系統(tǒng)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本應受到人類的尊重與保護。然而,一些人卻出于私欲向這些野生動物伸出黑手進行狩獵。近期,平江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涉及非法持有鳥銃和私自設置捕獸夾以狩獵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的案件。被告古某因犯下非法狩獵罪和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判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九個月。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21日,被告人古某在平江縣某村一深山內(nèi)私自放置鋼絲繩套捕獸夾捕獲一只“地花雞”。同日,公安局民警在接到群眾舉報后對古某住宅進行了搜查,依法查獲古某狩獵的活體“地花雞”一只,持有的鳥銃一把,子彈一瓶,硝三瓶等物品。經(jīng)平江縣林業(yè)局鑒定,古某使用的鋼絲繩套捕獸夾屬于禁捕工具;捕獲的“地花雞”為白鷴,屬國家二級重點保護動物。經(jīng)岳陽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古某持有的鳥銃認定為槍支。
法院審理
法院查明認為,古某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槍支,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應當以非法持有槍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違反狩獵法規(guī),在禁獵期、禁獵區(qū)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狩獵,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應當以非法狩獵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古某非法持有的鳥銃、子彈、硝、鋼絲套、底火等屬于違禁品,應當予以沒收。古某一人犯數(shù)罪,應數(shù)罪并罰。古某主動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屬自首,且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從寬處理。同時,考慮到古某因本案相關事實已被行政拘留,該拘留時間應予折抵刑期,遂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提醒
保護野生動物是每個公民的義務,非法獵捕、出售、購買野生動物均屬違法行為。在這里希望廣大群眾以本案為戒,提高法律意識,環(huán)保意識、責任意識,愛護野生動物,遵紀守法。同時一旦發(fā)現(xiàn)針對野生動物的違法行為,應及時向當?shù)毓膊块T、林業(yè)主管部門或其他相關部門舉報。
責編:陶江云
一審:陶江云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